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侯郡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寶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據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650元(計算式:2,650元+3,000=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