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價款之贈與及代位受領撤銷後應返還之價款,惟未:㈠記載所指受贈價款被告之完整姓名;㈡確定欲撤銷及請求返還價款之具體數額,並繳納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以上之欠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項之規定,顯然不合,以致本院無法確定被告之人及應適用之訴訟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並提出更正後應送達各該被告之起訴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