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信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秀香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