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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3號抗 告 人 李珍妮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