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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黃正大被 告 黃正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贈與被告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4分之1之贈與契約。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15萬5,107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6萬2,720元〔計算式:86.72(系爭不動產面積)×155,107(每平方公尺單價)×1/4(原告請求撤銷範圍)=3,362,7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6萬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 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區 ○○段 ○ 000 建 159 4分之1建物標示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及主要建材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3114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 第一層:57.65 騎 樓:29.07 合 計:86.72 1分之1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