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柯明輝
陳添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柯全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福德爺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之交易價額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6,7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488.9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0元=57,246,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