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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號再審原告 連禹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巽賢間再審之訴(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伍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