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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陳明佑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