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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戊○○

己○○被 告 丁○○

庚○○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萬7,000元(即標售案土地之決標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