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羅德民訴訟代理人 余佳典

郭銘強王惟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南下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