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柔蓉律師陳立曄律師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應以其聲明為準。原告既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所訂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溯及自民國110年3月2日至111年3月15日止存在,則應以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