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