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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月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被 告 賴柏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