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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訴訟代理人 郭維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鎮龍、楊國治、劉楊寶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