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2號再審原告 許伯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予婷間再審之訴(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清償借款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