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謝亦馨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瓊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