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被 告 陳洪雪
陳順興陳怡臻陳欣妤林子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陳榮林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榮林就被繼承人陳良村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而陳榮林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萬6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遺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 22平方公尺×19萬2,000元×1/4=105萬6,000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4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 144平方公尺×19萬2,000元×1/4=691萬2,000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 18平方公尺×19萬2,000元×1/4=86萬4,000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1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 118平方公尺×15萬1,000元×1/4=445萬4,500元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 1平方公尺×15萬1,000元×1/4=3萬7,75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4 10.63平方公尺×4萬3,700元×1/24=1萬9,355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1.2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4 81.26平方公尺×4萬100元×1/24=13萬5,772元 8 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143.0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1 32萬8,569元(計算式:143.05平方公尺×0.3025×7,593元=32萬8,569元) 9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77.0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2 21萬7,946元(計算式:77.09平方公尺×0.3025×1萬8,692元×1/2=21萬7,946元)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存款 120萬1,574元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橋郵局存款 1萬5,128元 訴訟標的價額 1,524萬2,594元×1/4=381萬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