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少萍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被 告 李詩翔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