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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魏珊珊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珂倫、蔡姵妏、詹幸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及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12萬8,000元+美元14萬3,643元,又原告備位聲明之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均為212萬8,000元+美元13萬7,257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核定為644萬5,909元〔計算式:2,128,000+143,643×30.06(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06元折算)=6,445,90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