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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胡韻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被 告 郭原綸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仍有不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郭太昆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就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號0樓,權利範圍1/1)及同段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0號地下層,權利範圍11/180)(下稱000建號建物、00建號建物,合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就系爭建物於109年9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原告訴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均係因系爭建物為請求,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739元(計算式如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1,660元,原告尚應補繳30,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表:

㈠就系爭建物部分:

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000建號建物

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為84,700元,而000建號建物含附屬建物總面積為78.15平方公尺,故據此計算000建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交易價額為6,619,305元(計算式:84,700元×78.15㎡×權利範圍1/1=6,619,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000建號建物估算之交易價額為1,985,792元(計算式:6,619,305元×0.3=1,985,7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00建號建物

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為90,700元,而00建號建物含附屬建物總面積為690.89平方公尺,故據此計算00建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交易價額為3,759,823元【計算式:90,700元×

78.15㎡×權利範圍11/180(約為0.06,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3,759,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00建號建物估算之交易價額為1,127,947元(計算式:3,759,823元×0.3=1,127,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綜上,系爭建物價額核定為3,113,739元(1,985,792+1,127,947=3,113,739元)。

㈡就塗銷移轉登記部分,屬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3,739元。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