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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大喜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大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證金,曾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因其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