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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6號原 告 陳阿雪

洪農翔兼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秀勤被 告 林希懋

林希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陳秀勤、陳阿雪、洪農翔(下各稱其姓名,合稱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至三項係依序請求被告將登記於名下之訴外人雍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吉公司)股份,連帶返還陳秀勤1800股、陳阿雪2475股、洪農翔2700股,並配合登記至原告名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原告起訴備位聲明第一至三項係請求被告依序連帶賠償陳秀勤貳佰零參萬柒仟陸佰元、陳阿雪貳佰捌拾萬壹仟柒佰元、洪農翔參佰零伍萬陸仟肆佰元,合計柒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元。而自經濟上以觀,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及利益實屬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雍吉公司股份每股價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總額」10187917元÷9000股=1132元

㈡、原告請求返還股份價值:1132元×(1800股+2475股+2700股)=7895700元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