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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隨意好地方義式料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哲綸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諸陽明間請求返還代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等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