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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詹任遠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火爐訴訟代理人 戴淑華

羅文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