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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 告 李想被 告 柯幸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三項為「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顯然有漏載第三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