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 告 黃玉桂訴 訟代理 人 鄭嘉欣律師被 告 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被 告 陳雲昌
陳毅澤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吳彥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005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98號裁定抗告駁回,兩造於111年8月24日收受該裁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已於111年9月5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