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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上 訴 人 李復華被 上訴人 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