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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4號原 告 陳學稚被 告 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法定代理人 賴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1年10月27日收受上開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可證,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34、36頁),其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