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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沈秀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游紘琦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萬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2764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