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6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沈秀姿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孫國成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沈游紘琦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彭玄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關於「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壹、乙、三、㈡、⒎、四項下,已明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2,359,662元」(見原判決第13頁),堪認原判決主文欄第一、四項記載「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