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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 訴 人 林尚億被上訴人 廖靜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委員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