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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 訴 人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淑靜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