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 告 陳昇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受告知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之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第4頁第4行、第7頁第16行 溪州底三小段 溪洲段三小段 2 第7頁第11、13及附表編號1土地地號欄 溪州段 溪洲段 3 第3頁第12行 確認系爭浮覆土地範圍2之1 確認系爭浮覆土地範圍2分之1 4 第3頁第22行 防潮堤線加高工程提線樁位公告 防潮堤線加高工程堤線樁位公告 5 第3頁第31行 時效取得所有權權等語置辯 時效取得所有權等語置辯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