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 告 黃杏蕙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被 告 陳炯志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被 告 張芳榮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顥鈞律師被 告 莊沛儀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張芳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莊沛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芳榮負擔十分之三,由被告莊沛儀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炯志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北投分局)之分局長,負責指揮偵辦民國110年4月10日在北投發生之槍擊案件(下稱系爭槍擊案),竟利用偵查程序無故蒐集伊之藝名為Mika、職業為網拍名模、照片、伊之前夫為綽號「小鬼」之連姓大哥、2人已離婚7年之婚姻家庭狀況等個人資料(下合稱系爭個資),並將系爭個資,連同系爭槍擊案之涉案車輛為伊所有、伊之前夫參與系爭槍擊案、警方已約談伊,伊幫前夫喊冤等虛偽不實之內容(下合稱系爭不實事項)洩漏予被告張芳榮,張芳榮即於同年月14日11時30分,在蘋果即時網站發布其所撰寫,標題為「【獨家】北投槍擊案涉案瑪莎拉蒂跑車原來車主是人氣網拍模特兒」之附圖片文字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一「系爭甲報導內容」欄所示,圖片如本院卷第62、63頁所示,下稱系爭甲報導)。縱上開內容非陳炯志所洩漏,其未盡指揮監督分局內員警之義務,致該員警蒐集、利用系爭個資及杜撰系爭不實事項洩漏予張芳榮,陳炯志與張芳榮已共同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隱私權,且屬違法蒐集、利用伊個人資料之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陳炯志、張芳榮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應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部分刊登於今日新聞網以回復伊之名譽。又被告莊沛儀(與被告陳炯志、張芳榮合稱為被告)在未盡查證義務之下,率然引用系爭甲報導之內容,並於同年月14日12時39分,在Vidol TV網站發布其所撰寫,標題為「北投槍擊案超跑車主曝光竟是知名女模!警方問訊直喊冤」之附圖片文字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二「系爭乙報導內容」欄所示,圖片如本院卷第48、50、52頁所示,下稱系爭乙報導,並與系爭甲報導合稱系爭報導),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莊沛儀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應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部分登載於Vidol TV網站等語。並聲明:㈠、陳炯志、張芳榮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莊沛儀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陳炯志、張芳榮應連帶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部分登載於今日新聞網(網址:http://www.nownews.com/)之首頁頁端「首頁、即時」等文字區塊下方之固定式廣告區塊,判決書字體大小應與網頁首端「今日新聞」之「今日」二字相同並連續刊登24小時;㈣、莊沛儀應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部分登載於Vidol TV網站(網址:http://vidol.tv/)之首頁頁端「戲劇」(「直播」符號下方)文字區塊上方之固定式廣告區塊,判決書字體大小應與該網頁首端「戲劇」二字相同並連續刊登24小時。
二、被告答辯:
㈠、陳炯志辯以:伊並無蒐集、利用系爭個資,亦未將系爭不實事項洩漏予張芳榮,又原告未能證明系爭個資及系爭不實事項之來源出自於偵辦系爭槍擊案之員警,亦無從證明伊有何指揮監督之疏失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張芳榮則以:伊為社會記者,系爭槍擊案發生後,伊向熟識該轄區之警方詢問案情,經其透漏參與系爭槍擊案之一人為綽號鬼哥之連姓大哥,做案之白色瑪莎拉蒂車輛為其前妻名下,伊為求消息之準確,亦有向另名熟識之員警確認該案之案情,並向原告求證,然因原告遲未回覆,基於網路新聞之時效性,遂依所查證之資料撰寫系爭甲報導,惟伊經通知撰寫內容有部分錯誤後,已旋即於同日13時49分更正系爭甲報導內容。又系爭甲報導中均以「網拍女模」稱呼原告,照片人物亦均以馬賽克遮蔽處理,一般大眾無法特定原告之真實身分,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再系爭個資均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並未侵害原告之隱私權,亦無違法性。另原告請求刊登本案判決書部分,不符比例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莊沛儀則以:系爭乙報導之內容並無減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且該報導業經移除,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張芳榮於110年4月14日11時30分,在蘋果即時網站發布其所撰寫系爭甲報導。張芳榮復於同日13時49分,更正系爭甲報導內容如本院卷第214至217頁所示。
㈡、莊沛儀於110年4月14日12時39分在VidolTV網站發布其所撰寫系爭乙報導。系爭乙報導已於111年12月29日經移除。
㈢、張芳榮與原告於110年4月14日有如本院卷第180至184頁所示之對話紀錄。
㈣、系爭甲報導中以底線標示之內容為不實;系爭乙報導中以底線標示之內容為不實。
㈤、原告為網路公眾人物,為大學畢業,從事網路拍攝模特兒工作;陳炯志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之分局長;張芳榮為大學畢業,曾任自立晚報、蘋果日報、鏡週刊記者,目前待業中;莊沛儀為大學畢業,現任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之網路新聞部門記者。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稱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中之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仍應負合理查證之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倘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此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時,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新聞媒體所為之報導,其所述之事實係轉述自第三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否則仍成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該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則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程度、與公共利益關係、資料來源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定之,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張芳榮於110年4月14日11時30分,在蘋果即時網站發布其所
撰寫系爭甲報導,為張芳榮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又系爭甲報導所附圖片乃原告與其前夫之婚紗照及原告之照片,亦為張芳榮所不爭執,張芳榮固將該該等照片人像予以馬賽克(見本院卷第62、63頁),惟系爭甲報導中記載系爭槍擊案涉案車輛登記為「網拍名模MIKA」所有,其前夫為綽號「小鬼」之連姓大哥,連男99年迎娶小模時,曾舉辦一場世紀婚禮連男婚後將原有之工程公司、酒店經紀拓展至網路和平面等模特兒經紀公司,102年因公司周轉不靈犯下擄人勒贖案遭判刑入監,2人因此離婚,小模持續經營網拍等節,核與原告臉書之帳號名稱、職業、家庭婚姻狀況等情並無不合,有原告之臉書、戶籍謄本、新聞報導可參(見本院卷第180、224至228、320、388至391頁),且為張芳榮所不爭執;再系爭甲報導所附之婚紗照,前經蘋果即時網站於103年10月4日刊登未經遮掩版,有該新聞截圖足參(見本院卷第70頁);另原告主張系爭甲報導經刊登後,陸續有廠商員工向原告等人求證該事,亦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76至84頁),足徵閱讀系爭甲報導之人已得以識別該報導所指之「網拍名模MIKA」即為原告,張芳榮抗辯系爭甲報導未特定原告之真實身分,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洵非可採。
⒉又系爭甲報導中以底線標示之內容為不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㈣、本院卷第475至480頁),細繹系爭甲報導之內容,無非在陳述系爭槍擊案之涉案車輛為原告所有,原告之前夫駕駛該車輛參與系爭槍擊案,警方已約談原告,原告幫前夫喊冤等節,惟該等事項均為不實,亦為張芳榮所不爭(見本院卷第474頁),上開事項已足使閱覽者產生原告亦涉系爭槍擊案之負面印象,依一般社會通念,顯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已構成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甚明。
⒊張芳榮雖抗辯上開消息來源為警方云云,不僅未經其舉證以
實其說,再衡以張芳榮曾任職於多家新聞媒體(見不爭執事項㈤),其身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更應有所警覺,並致力使報導內容呈現事實之真相,及評估消息內容之可靠度及可信度所需基礎資訊,避免使新聞媒體淪為一般欠缺審查機制之網絡平台,且張芳榮既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相較於一般人有更多元之管道可進行查證,惟未見張芳榮就是否另向他人查證乙節,盡舉證之責。至張芳榮固曾於110年4月14日8時50分向原告請求採訪,然未待原告回應,隨即於同日11時30分發布系爭甲報導,有原告與張芳榮之對話記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80頁),足見張芳榮於發布系爭甲報導前,並非無向原告求證之管道,以進行平衡報導,俾使系爭甲報導所涉關係人有機會予以澄清說明,以免報導內容失實或偏頗。又系爭甲報導所刊載之系爭槍擊案既經警方調查中,該案之涉案人員、涉案車輛為何人所有等事項,即難謂有何須由新聞媒體即刻報導之時效性。而張芳榮向原告請求查訪,查證時間未滿3小時,在尚未得原告回覆說明之情況下,為搶網路新聞之時效性(見本院卷第165頁),即率爾於發布侵害原告名譽甚深之系爭甲報導,難認張芳榮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阻卻違法之事由,足認張芳榮確有過失且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張芳榮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據。
⒋莊沛儀於110年4月14日12時39分在VidolTV網站發布其所撰寫
系爭乙報導,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又系爭乙報導所附圖片乃原告與其前夫之婚紗照,亦為莊沛儀所不爭執,莊沛儀固將該該等照片人像予以馬賽克(見本院卷第
48、50、52頁),惟系爭乙報導中記載系爭槍擊案涉案車輛為「黃姓網拍女模」所有,其前夫為連姓角頭,其前夫因涉及擄人勒贖案遭判刑入監,前年假釋出獄後顧著忙於自家經紀公司與家族產業等節,核與原告之家庭婚姻狀況並無不合,已如前述,且為莊沛儀所不爭執;再系爭乙報導所附之婚紗照曾經三立新聞網站於103年6月1日刊登未經遮掩版,有該新聞截圖可參(見本院卷第225、227頁),確足使閱讀系爭乙報導之人得以識別該報導所指之「黃姓網拍女模」即為原告。
⒌又系爭乙報導中以底線標示之內容為不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㈣、本院卷第475至480頁),檢視系爭乙報導之內容,乃在陳述系爭槍擊案之涉案車輛為原告所有,原告之前夫駕駛該車輛參與系爭槍擊案,警方已約談原告,原告幫前夫喊冤等節,惟該等事項均為不實,為莊沛儀所不爭(見本院卷第474頁),上開事項已足使閱覽者產生原告亦涉系爭槍擊案之負面印象,依一般社會通念,顯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已構成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無訛。至莊沛儀抗辯原告與前夫結婚時,其前夫之幫派背景、展露上半身刺青之結婚照為各大媒體報導,其確實與幫派份子有關,系爭乙報導並無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系爭乙報導已直指系爭槍擊案之車輛為原告所有,原告並經警方約談,非僅泛稱其與幫派份子有關,莊沛儀執此抗辯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尚難憑採。
⒍而莊沛儀除逕援用、傳述系爭甲報導之內容外,迄今未能舉
證證明有盡任何查證義務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莊沛儀未經合理查證即撰寫發布系爭乙報導,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前開規定,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亦非無據。⒎至原告前以同一事由,對張芳榮、莊沛儀提起妨害名譽、違
反個資法等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855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固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考(見本院卷第244至25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惟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其所聲明之證據,本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不受刑事案件認定事實之拘束,自難執此作為有利於張芳榮、莊沛儀之認定,附此敘明。
㈡、按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謂「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謂「利用」,則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觀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5條規定即明。另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資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9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著有明文。經查:
⒈系爭甲報導提及系爭槍擊案涉案車輛之所有人「藝名為Mika
、職業為網拍名模、其前夫為綽號『小鬼』之連姓大哥、2人已離婚7年」等節,與原告之臉書名稱、職業、家庭狀況並無不合,且系爭甲報導所附之「原告婚紗照」前經蘋果即時網站於103年10月4日刊登未經遮掩版等節,該等資料足以識別原告之身分,已認定如前,系爭個資應認屬個資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個人資料。
⒉張芳榮雖抗辯系爭個資係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並無不法
性等語,惟張芳榮所為,乃將蒐集之系爭個資用於撰寫系爭甲報導,並公開刊載於蘋果新聞網,核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並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其執該條規定,抗辯並無違法性云云,已非有據。再張芳榮並未證明其利用系爭個資已合於其蒐集該等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及合於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之各款事由,難認其所為利用系爭個資行為,已合於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是原告主張張芳榮利用系爭個資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準用第28條規定,請求張芳榮負損害賠償責任,自非無據。
㈢、另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陳炯志在北投分局偵辦系爭槍擊案時,擔任該分局之分局長
,雖為陳炯志所不爭執,惟其並非系爭槍擊案之承辦人員,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2月24日回函可考(見限制閱覽卷宗),核與陳炯志抗辯並無不合,則原告以陳炯志負責指揮偵辦系爭槍擊案為由,主張系爭個資及系爭不實事項均為陳炯志提供洩漏予張芳榮云云,已非可採。
⒉另系爭槍擊案固為北投分局負責偵辦,惟原告迄未能證明張
芳榮撰寫系爭甲報導之消息來源即為偵辦系爭槍擊案之承辦人員,則原告執此主張陳炯志未盡指揮監督分局內員警之義務,致該員警將系爭個資及系爭不實事項洩漏予張芳榮,亦無所憑。
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
、個資法第29條準用第28條規定,請求陳炯志就系爭甲報導所致損害,與張芳榮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㈣、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85年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張芳榮、莊沛儀分別撰寫刊載系爭甲、乙報導致其名譽受有損害,及張芳榮違法利用系爭個資之行為,造成原告須承受他人之異樣眼光,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兼衡原告為網路公眾人物,為大學畢業,從事網路拍攝模特兒工作,張芳榮為大學畢業,曾任自立晚報、蘋果日報、鏡週刊記者,目前待業中,莊沛儀為大學畢業,現任三立電視公司之網路新聞部門記者(見不爭執事項㈤),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詳見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系爭甲報導僅留存2小時即經修改(見不爭執事項㈠),然業經莊沛儀援用而另撰寫為系爭乙報導,系爭乙報導則留存1年8個月有餘始經刪除(見不爭執事項㈡),張芳榮乃自行撰寫系爭甲報導內容,除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外,尚不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莊沛儀則係傳述、援用系爭甲報導內容等侵權行為手段與態樣,及原告權利受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張芳榮、莊沛儀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依序以17萬元、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㈤、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個資法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張芳榮、莊沛儀分別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部分登載於今日新聞網、Vidol TV網站24小時以回復其名譽,惟審酌張芳榮、莊沛儀乃於110年4月14日分別在蘋果即時網站、VidolTV網站發布系爭甲、乙報導,迄今已逾2年有餘,且系爭甲報導業於刊載之2小時後,即經張芳榮修正而不復存在,系爭乙報導亦經刪除,倘命張芳榮、莊沛儀另行於上開網站刊登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形同重新刊載業經刪除之系爭甲、乙報導,並將之昭告於不特定多數民眾週知,反而擴大散佈於眾,重啟社會大眾對於此事之關注,不僅徒增紛擾,亦無助於原告名譽之回復;又原告請求張芳榮、莊沛儀將本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內容刊載於前開網站上24小時,該時間一過,刊登權人張芳榮、莊沛儀即非不得請求網站刪除該等內容,原告藉此方式所欲達成回復名譽之效果不彰;再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依該規定公布於網際網路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觀覽或引用,原告亦得轉載、分享本件判決書供他人觀覽,則本件判決書之公開已可達到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是原告前開請求,尚難認屬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手段,不應准許。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張芳榮、莊沛儀依序係於112年1月4日、111年12月29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2、134、138、140頁),張芳榮、莊沛儀經此請求後,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依序請求張芳榮、莊沛儀給付17萬元、10萬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分別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5日、111年12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個資法第29條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張芳榮、莊沛儀分別給付17萬元、10萬元,及依序自112年1月5日、111年12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一系爭甲報導內容 【獨家】北投槍擊案涉案瑪莎拉蒂跑車原來車主是人氣網拍模特兒 (原告婚紗照)北投10日發生槍擊案,2 嫌駕著數百萬元瑪莎拉蒂開3槍。這(原誤載為蔗)部瑪莎拉蒂是網拍名模MIKA所有。 上周六(10日) 北投發生槍擊案,因地點鄰近警局和貴族小學,警方全力緝凶,警方追查犯案車輛後有重大發現,該車為一名網拍女模所有,而事發該車駕驶就是女模前夫,也是北聯幫北山會的連姓角頭,連因涉及掳人勒贖案判入監10年,前年才假釋出獄,警方目前正全力追緝北聯幫北山會連男(43 歲) 及開槍的楊姓(44 歲)中生代大哥。警方調查發現,北投連姓角頭駕駛網拍模特兒前妻的車子載送槍手。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上周六2 嫌駕著數百萬元的瑪莎拉蒂跑車,到中央北路、育仁街口的媽祖會(北聯幫堂口) 開3 槍後,再駕著瑪莎拉蒂逃逸。據了解,瑪莎拉蒂跑車的車主,是一名人氣網拍名模,她的前夫就是綽號「小鬼」的連姓大哥,據了解2人已離婚7年,沒想到因為一輛瑪莎拉蒂,小模再次登上新聞版面。 (原告照片)2014年小模曾因丈夫涉及擄人勒贖案前往法院探視。 據指出,北投警方在槍擊案發生,尋獲2 槍手駕駛的瑪莎拉蒂後,便根據車號找到女模,她跟警方表示,車是登記在她名下,但是平時都是前夫在使用。她也幫前夫喊冤,因為前夫假釋出獄後,一直在玩自己經紀公司與家族產業。上周五深夜與朋友一起外出吃宵夜,不知道為何隔天會這樣,她前夫是被朋友牽連的。 據調查,警方根據現場調閱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駕駛瑪莎拉蒂跑車的是連男,楊男對媽祖會(北聯幫堂口) 開3槍,楊先是對空開一槍,然後再對著二樓開2 槍,連男見狀強拉楊男上車,離去時瑪莎拉蒂一度卡在轉彎窄巷,調整好角度再度飛奔逃離現場距離北投分局僅300公尺的媽祖會,因北聯幫老一輩對媽祖都很尊重,此處是北聯幫存在已久的主要堂口據點之一,不僅2014年曾被4人分持長短槍掃射20餘槍掃射,去年也曾發生幫內一名幫眾,因不滿大哥處理事情態度,吸毒壯膽後持槍到此開槍宣洩,警方事發後逮人送辦。因連男是當地「富二代」,2010年迎娶小模時,還舉辦一場世紀婚禮受到各界矚目,連男婚後將原有的工程公司、酒店經紀拓展至網路和平面等模特兒經紀公司,但2013年卻因公司周轉不靈犯下擄人勒贖案遭判刑入監,2人因此離婚,小模持續努力經營網拍,如今又被牽扯進前夫的江湖恩怨中,相當無辜。(突發中心張芳榮/ 台北報導)。附表二系爭乙報導內容 北投槍擊案超跑車主曝光竟是知名女模!警方問訊直喊冤 (原告婚紗照) 記者莊沛儀/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台北市馬祖文化協會」10日驚傳槍擊案。2名男子駕駛百萬跑車,並持2把手槍,朝協會2 樓辦公處所共開3槍,外窗都遭擊碎。警方接獲報案後積極追查,發現犯案車輛竟是知名黄姓網拍女模所有;而事發當下,車子正是被她連姓角頭前夫所開走。現在警方正極力追緝連男和開槍的楊姓男子。 (原告婚紗照)北投槍擊案涉案超跑,是屬於知名黃姓網拍女模所有。 據《蘋果日報》報導,在槍擊案發生後,北投警方立馬調閱路口監視器,調閱車牌後發現車子登記在黃姓女模名下。當警方找上門,黄女焦急表示,雖然車子自己的名字,但平時都是前夫在使用。此外,黄姓女模也替連姓前夫喊冤,表示前夫因涉及擄人勒贖案入監,前年假釋出獄後,一直很安分,顧著忙於自家經紀公司與家族產業。事發前一天晚上,她只知道前夫和朋友一起出去吃消夜,沒想到現在竟會發生這種事,直呼「前夫是被牽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