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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陳靖淮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世紘

陳若榆張瓊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被 告 陳茂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5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為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終結,有臺北地院函文暨所附撤回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