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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 告 王進祥

陳信鋼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歐陽佳怡律師被 告 林玉霜

林凱若林文玲許慧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4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94至59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