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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被 告 楊陳潔晶即陳潔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1 人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