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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陳皇吉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律師被 告 施淳仁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品妤於民國104年4月1日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明知陳品妤為已婚之人,竟與陳品妤於111年2月19日至同年5月25日間以社群軟體傳送大量親密、曖昧對話、單獨出遊約會、於原告離家時前往原告與陳品妤住所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被告系爭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未證明附表所示被告與陳品妤間之對話紀錄係合法取得,已侵害陳品妤隱私權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應不具證據能力。縱認該部分之對話紀錄內容有不妥之處,亦僅限於文字及圖示,難謂有重大侵害原告配偶權。又被告雖有前往原告住處情形,惟係因身為被告主管之陳品妤為商討公司業務事項而邀約被告,二人並無踰矩行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其主張應無理由。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維繫彼此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乃屬重要,婚姻關係外第三人與配偶一方發生性行為,或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者,乃破壞配偶他方對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應認對於配偶之他方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僅係針對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認為與憲法第7、22、23條有違,至於上開保護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民法規定並無因違憲而無效,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仍受上開民法規定保障。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與陳品妤於104年4月1日登記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04年、107年生),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戶籍資料附於本院限制閱覽卷可稽。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陳品妤為有配偶之人,未為被告所否認,且觀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妨礙家庭」、「…半夜踏入只有一個人妻的家裡」等語(見附表編號13(8)、(20)),顯然被告確實知悉陳品妤已婚。

又附表所示系爭行為,有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手機定位畫面截圖、計程車行程資料、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8至67、76、168、189頁),可信為真實。而系爭行為中被告與陳品妤間對話多次出現親密用語,並單獨出遊約會,甚至於原告不在家時,在深夜前往原告與陳品妤住所與陳品妤獨處,堪認被告與陳品妤間顯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達破壞原告在婚姻制度下與陳品妤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而對原告構成不法侵害配偶法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其與陳品妤間對話紀錄,係未經同意侵害陳品妤隱私權取得,屬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原告表示該對話紀錄係陳品妤自行提供手機予原告截取(本院卷第167頁),且未見陳品妤後續有就原告取得上開對話紀錄提起任何訴訟,尚無證據證明原告就上開對話紀錄有以強暴、脅迫及持續性長期監控取得之情事。又衡諸上開對話紀錄係為證明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所必需,有助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綜衡上情,原告提出上開對話紀錄,並無逾越必要性,應認具有證據能力,並予說明。

(四)慰撫金衡量:慰撫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究竟應核給多少數額始認為相當,本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並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76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85年次且未婚,原告為80年次,有兩造戶籍資料附於限制閱覽卷可稽。系爭行為發生時,被告年約25歲,原告則年約30歲,與陳品妤已結褵約7年,2名未成年子女僅分別約7歲、5歲。原告並自陳因被告系爭行為,其與陳品妤感情已不睦而在討論離婚(本院卷第168頁),並因此有失眠、焦慮、憂鬱等情而進行心理諮商,而提出心理諮商執行證明、診斷證明書等為據(本院卷第86至92、170頁)。又原告自陳碩士畢業,年所得約55萬至60萬元(本院卷第106頁);被告自陳大學畢業,擔任行銷專員,月收入約3萬4,000元(本院卷第161頁)。另原告名下另有投資及汽車價值近3萬元,被告名下則無不動產、股票等財產,有其等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限制閱覽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被告加害程度、原告所受損害,及兩造於本院審理期間洽商和解未成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9日(本院卷第10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附表:

編號 日期(均為111年) 話語者或侵權行為 內容 證據出處 1 2月19日凌晨3時至4時間 原告配偶與被告於被告住處約會。 原證2第1頁 2 4月23日上午4時34分以前 原告配偶與被告於被告住處約會。 原證2第3頁下圖 3 4月30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3(1)至(8))。 3(1) 原告配偶 (親吻符號) 原證1第1頁第1圖 3(2) 被告 怎麼可以這麼三八(愛心符號)。 原證1第1頁第1圖 3(3) 被告 沒有寫有幾顆愛心欸(傳送親吻符號) 原證1第1頁第1圖 3(4) 被告 300下哈哈哈哈哈。 原證1第1頁第2圖 3(5) 被告 有收到我300下嗎。 原證1第1頁第2圖 3(6) 被告 還給我換這麼撫媚的照片 我要原圖啦。 原證1第1頁第2圖 3(7) 原告配偶 哈哈哈哈反正我冰棒又沒別人。 原證1第1頁第3圖 3(8) 被告 也是啦。 原證1第1頁第3圖 4 5月1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4(1))。 4(1) 被告 打開來跑出那堆愛心的音效是心跳聲啊。 原證1第1頁第4圖 5 5月2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5(1)) 5(1) 原告配偶 哈哈哈哈206顆心臟都要跳出來了啦(愛心符號)(親吻符號)。 原證1第1頁第4圖 6 5月2日下午5時11分以後 原告配偶與被告於被告住處約會。 原證2第3頁上圖 7 5月14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7(1)至(10))。 7(1) 原告配偶 親愛的你去哪哩? 原證1第2頁第6圖 7(2) 被告 現在要去鶯歌了。 原證1第2頁第6圖 7(3) 原告配偶 那是抱抱貼圖咪?有迷有音效? 原證1第2頁第6圖 7(4) 原告配偶 嗚嗚我剛18禁沒聽到聲音 是什咪啦~~~一個聲音太小完全沒聽到的節奏。 原證1第2頁第7圖 7(5) 被告 ...再一次 哈哈哈哈哈 聽到了 快笑死 建議戴耳機。 原證1第2頁第7圖 7(6) 原告配偶 哈哈哈哈來不及但還好我在後面冰蛋糕 不小心有點大聲被聽到可能以為我再看什咪。 原證1第2頁第7圖 7(7) 被告 ...我在太后面前發給你的。 原證1第2頁第8圖 7(8) 被告 哈哈哈哈哈看起來像保險套 而且手機通知顯示這個(性交符號)。 原證1第3頁第9圖 7(9) 原告配偶 路上小心歐(愛心符號)那我先去洗澎澎 你到哩說~ 原證1第3頁第10圖 7(10) 被告 啊哈哈哈哈哈 你下次開聲音呀。 原證1第3頁第10圖 8 5月15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8(1)至(17))。 8(1) 被告 真的啊 不然你再發一次 哈哈哈哈。 原證1第3頁第11圖 8(2) 原告配偶 我只有這個啾的迷有18禁那個 18禁那個是不是發過來通知顯示也是(性交符號)?... 原證1第3頁第11圖 8(3) 被告 不知道欸 感覺應該也是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你有被聽到嗎... 原證1第3頁第12圖 8(4) 原告配偶 迷有 他帶妹妹先下樓哩...哈可愛的kiss聲(親吻符號)。 原證1第3頁第12圖 8(5) 原告配偶 我畫眉毛畫到一半突然有I love u 也太Q。 原證1第4頁第13圖 8(6) 被告 想要自拍。 原證1第4頁第14圖 8(7) 原告配偶 哈哈哈哈拍給某人齁。 原證1第4頁第14圖 8(8) 被告 對啊只拍給某人啊不能外傳的那種... 原證1第4頁第14圖 8(9) 原告配偶 這咪私心喲(臉紅符號)好啦 知道哩(喜悅符號)。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0) 被告 必須私心 佔有慾很強 只有我可以有。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1) 原告配偶 真是有夠三八。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2) 被告 略略略。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3) 原告配偶 抱緊你親100下 看你睡不睡得著(臉紅符號)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4) 被告 抱緊我親100下親完直接抱著睡剛剛好。 原證1第4頁第15圖 8(15) 原告配偶 哈哈最好是只會變成再親200下(大笑符號)我先下去嘍親愛寶貝(親吻符號)。 原證1第4頁第16圖 8(16) 被告 哈哈哈哈哈那就一直親到睡著。 原證1第4頁第16圖 8(17) 原告配偶 ...太甜囉。 原證1第4頁第16圖 9 5月19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9(1)至(2))。 9(1) 原告配偶 三八鬼(親吻符號)。 原證1第5頁第18圖 9(2) 被告 小傻瓜(愛心符號)。 原證1第5頁第18圖 10 5月20日晚上至5月21日凌晨 被告已於111年5月25 日(即原證3中)承認有於同年5月20日晚上至21日凌晨與原告配偶單獨出遊、約會,詳如編號(10(1)至(10))。 10(1) 原告 啊?有沒有?你半夜有沒有找Ivy?沒有嗎? 原證3檔案2 00:00 10(2) 原告 有還是沒有?5月20號那天你們去哪裡?白天? 原證3檔案2 00:20 10(3) 被告 回公司。 原證3檔案2 00:27 10(4) 原告 那晚上呢? 原證3檔案2 00:29 10(5) 被告 晚上跟我一個人吃飯。 原證3檔案2 00:30 10(6) 原告 然後呢?半夜呢?半夜你們作了什麼事情? 原證3檔案2 00:32 10(7) 被告 在路邊坐著。 原證3檔案2 00:43 10(8) 原告 啊? 原證3檔案2 00:45 10(9) 被告 在路邊坐著,在林森北路,小巨蛋。 原證3檔案2 00:46 10(10) 原告 一個人喝酒,一個人,我有懷疑妳嗎?我懷疑,我懷疑的是對的還錯的? 原證3檔案2 00:54 11 5月22日下午及晚上 被告已於111年5月25 日(即原證3中)承認有於同年5月22日下午及晚上與原告配偶單獨出遊、約會,詳如編號(11(1)至(11))。 11(1) 原告 我說出什麼話?就是你那天欺騙我你去陽明山。請問一下你有沒有去陽明山? 原證3檔案1 02:21 11(2) 被告 有我有去。 原證3檔案1 02:26 11(3) 原告 你跟誰? 原證3檔案1 02:28 11(4) 被告 我自己。 原證3檔案1 02:28 11(5) 原告 你自己?你自己?你自己?你Ig帳號是什麼? 原證3檔案1 02:29 11(6) 被告 Ren... 原證3檔案1 02:37 11(7) 原告 Ren719? 原證3檔案1 02:38 11(8) 被告 對。 原證3檔案1 02:40 11(9) 原告 就是你,你就是steven。 原證3檔案1 02:40 11(10) 被告 對。 原證3檔案1 02:43 11(11) 原告 只有他自己,不是很多人,不是妳一個,他整個下午整個晚上都陪在妳身邊,小傻瓜,再說一次生日快樂,還有愛心。 原證3檔案1 02:48 12 5月22日 原告配偶與被告間之親密對話,詳如編號(12(1)至(8))。 12(1) 原告配偶 打開是可愛的啾啾聲(臉上充滿愛心的符號)真是心情愉悅騎車小心親愛滴 我先洗澎澎(親吻符號)。 原證1第5頁第19圖 12(2) 被告 好。 原證1第5頁第19圖 13 5月25日 被告與原告配偶於原告住處偷情,被告並當場承認有侵害配偶權、妨害家庭等事實,詳如編號(13(1)至(25))。 13(1) 原告 Steven你要不要先講? 原證3檔案1 00:00 13(2) 被告 對不起。 原證3檔案1 00:05 13(3) 原告 你作了什麼事情對不起? 原證3檔案1 00:06 13(4) 被告 單獨來到你家。 原證3檔案1 00:11 13(5) 原告 啊? 原證3檔案1 00:13 13(6) 被告 單獨來到你家。 原證3檔案1 00:14 13(7) 原告 僅此這樣? 原證3檔案1 00:15 13(8) 被告 妨礙家庭。 原證3檔案1 00:19 13(9) 原告 還有呢? 原證3檔案1 00:23 13(10) 被告 占用ivy(指原告配偶)時間。 原證3檔案1 00:23 13(11) 原告 啊? 原證3檔案1 00:29 13(12) 被告 占用了ivy(指原告配偶)的時間。 原證3檔案1 00:31 13(13) 原告 還有嗎? 原證3檔案1 00:38 13(14) 原告 你有想過這些後果嗎?還是你覺得這樣跟人妻偷情很有趣?是嗎? 原證3檔案1 00:56 13(15) 被告 對不起我錯了。 原證3檔案1 01:08 13(16) 被告 我沒去在乎到其他人。 原證3檔案1 01:13 13(17) 原告 你越矩了你知道嗎? 原證3檔案1 01:18 13(18) 被告 知道。 原證3檔案1 01:20 13(19) 原告 你知道你越矩,請問你作了什麼事? 原證3檔案1 01:22 13(20) 被告 半夜講電話...半夜踏入只有一個人妻的家裡。 原證3檔案1 01:25 13(21) 原告 那你有沒有進那個房門?你有沒有進我們的主臥?你有沒有上了那個床?有沒有? 原證3檔案1 01:34 13(22) 被告 我有坐在床上。 原證3檔案1 01:45 13(23) 原告 然後呢? 原證3檔案1 01:47 13(24) 被告 聊天。 原證3檔案1 01:48 13(25) 原告 聊天?就聊天? 原證3檔案1 01:5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