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 訴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天母德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被 上訴人 王培芸
王培敦
林俊仁
林文昭林文淵高幸聰
王安懿王安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課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