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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 告 鄭素琴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