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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宇軒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瑞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