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萬5,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