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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被 告 蔣儀揚

郭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建物表格關於「建物門牌」欄「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