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 告 臧家軍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宗宏間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0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三、本院前開裁定已於111年7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