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 訴 人 秉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勳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永泰、吳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