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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李鎮邦被 告 張理福即松山飛馬當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與被告張理福獨資經營之商號松山飛馬當舖因典當業務而就車輛所有權歸屬發生糾紛,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輛或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被告張理福之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見本院卷限制閱覽卷戶籍資料),而其獨資經營之松山飛馬當舖商行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見本院卷第42頁商業登記資料),依前揭法條規定,其管轄法院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58頁)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