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楊香女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被 告 張進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其假執行部分之聲明,是本院認此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此部分依法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