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王佩絹律師翁林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事件訴訟程序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所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原告所稱之共有物,下稱系
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業經被告對原告提起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之訴訟,現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事件審理中(下稱系爭另案),且其對於事實上處分權之判斷,屬有既判力之對訴訟標的所為。而本件被告是否須返還系爭建物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繫諸原告對系爭建物是否有事實上處分權,系爭另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自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兩造均聲請於系爭前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7頁言詞辯論筆錄),是本院認在該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