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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胡惟欽被 告 袁資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資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移交資料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