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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 伊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香玲等人間確認管委會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因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2-08-24